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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通汇卡是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通汇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为磁条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协议》。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通汇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通汇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通汇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首次购买通汇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发行机构登记后,向购买人发放一张代表客户身份的客户卡,购买人必须凭客户卡办理购卡业务。已经登记办理了实名客户卡的客户,可以继续使用原客户卡办理。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现接受支票或银行借记卡刷卡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通汇卡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的面值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条持卡人可凭通汇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通汇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或脱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通汇卡不可以兑换现金,不记名通汇卡遗失不挂失,记名通汇卡遗失后可根据相关规定手续办理挂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卡业务,并缴纳挂失服务费和换卡服务费。购买人的通汇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通汇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电子钱包性质,脱机完成交易的通汇卡不可以更换。

第十三条 记名通汇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通汇卡有效期为3年以上,到期日见卡面印刷。

第四章    收 费

第十四条 购买通汇卡须支付所购买预付价值货币金额3%,最低15元/卡的手续费,发行机构须出具服务费发票。发行机构有权变更上述收费的比例和金额,但应在售卡时向购买人明示。

第十五条 通汇卡毁损换卡。卡片非人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一年内换卡不收取费用,超过一年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须收回旧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卡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须收回旧卡。

第十六条 记名通汇卡挂失补卡按10元/卡/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密码挂失重置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解除挂失,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第十七条 不记名卡有效期3年,有效期过后,可激活卡片。激活按照10元/卡/次的标准收取激活服务费,每激活一次有效期延期3个月。

第十八条 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遵照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通汇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通汇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通汇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通汇卡网站等提供通汇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通汇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通汇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购买人对通汇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通汇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通汇卡,导致通汇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通汇卡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通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电子货币。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