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1.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通汇卡且可在受理该通汇卡的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店内刷卡消费以获取商品或服务。
2.乙方通过专有技术系统《通汇卡业务系统》,并采用账户由第三方银行托管方式,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持卡人安全交易。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通汇卡有关服务事宜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第1条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甲方应按其购买的通汇卡金额的3%或15元/张向乙方支付综合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甲方购买通汇卡时向乙方当场支付,乙方开立相应的发票。
第2条 乙方提供的综合业务服务
2.1 消费服务:乙方在商户的收款台铺设经银行业认证的金融机具终端,通过《通汇卡业务系统》为甲方在商户消费时提供在线支付服务,此技术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付款功能、退货功能、余额查询功能、交易明细查询功能等。但因各商户的付款环境及机具功能有所差异,具体功能以各商户可以提供的为准。
2.2 技术服务:为确保甲方在商户刷卡消费时乙方能安全、有效的提供本协议“2.1”中所述的技术服务,乙方需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后台技术支持。
2.3 客户服务:乙方在确保甲方持卡正常消费的基础上,还提供以下服务。
2.3.1 客服电话:乙方构建必要的人工语音技术服务系统(客服电话为:0771-966100)以确保乙方在消费时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2.3.2 网站服务:乙方提供网站技术服务系统(网址为:www.gxthc.com),网站为通汇卡业务唯一服务性网站,为甲方提供但不限于最新商户信息查询、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服务。
2.3.3 换卡服务:卡片非人为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营业部办理换卡手续,一年内换卡不收取费用,超过一年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须收回旧卡;因持卡人保管不善造成卡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持卡到营业部办理换卡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后,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换卡须收回旧卡。
2.3.4 挂失服务: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可挂失。记名通汇卡卡片和密码被盗或遗失,可通过电话办理临时挂失手续。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0天,10天后挂失自动失效;持卡人需到购卡网点办理书面正式挂失手续。持卡人办理正式书面挂失,应持有效证件至营业部办理。正式挂失生效5个工作日后,可到购卡网点办理补卡或密码重置手续。卡挂失补卡按10元/卡/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密码挂失重置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解除挂失,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2.3.5 激活服务:记名卡长期有效,不记名卡有效期3年,有效期过后,可激活卡片。激活按照10元/卡/次的标准收取激活服务费,每激活一次有效期延期3个月。
2.3.6 安全保障:甲方确保通汇卡业务系统以及商户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并确保系统的数据不外泄、不丢失。
2.3.7 以上功能的实现依据通汇卡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甲方可以通过电话、电脑、手机等设备对卡片进行操作,若甲方不遵守操作流程而无法实现上述功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为确保本协议“2.1”及“2.3”中各种技术功能的实现,并保证乙方提供的技术平台能支持多人同时安全使用通汇卡,乙方需搭建安全快捷的网络技术平台,并满足如下要求:
2.4.1 使用性能优良的先进网络设备;
2.4.2 搭建多接入方式和多通讯线路的网络技术平台。其中通讯线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数字专线、互联网专线、无线网专线等。
第3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保证其申请购买及使用通汇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2 甲方申购记名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3 甲方申请购买通汇卡需准确详细填写《实名VIP客户卡服务申请表》。
3.4 甲方以支票申购通汇卡,客户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支票上“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大写及小写”、“用途”、“印鉴”等项。
3.5 甲方申购通汇卡,领取卡片后当场清点卡片,确认无误后,在《制卡单》或《配送单》上的客户签字栏签字确认。
3.6 甲方购买通汇卡时,应依据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支付服务费。
3.7 甲方有权使用通汇卡到乙方的特约商户进行刷卡消费,并有权享受与其他客户同等的各种优惠待遇,但特约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3.8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第2条”中所述的技术实现消费、查询、消磁换卡等卡片的使用和管理功能,但基于通汇卡类别的不同以及各商户消费环境的差异,具体功能以使用卡片时可以实现的功能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3.9 甲方应依据通汇卡的使用规则及章程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语音、网站、短信等技术服务。
3.10 甲方应在通汇卡的有效期内及时使用卡片,有效期过后,可申请激活继续使用。
3.11 乙方应确保甲方按照正常手续购买的“通汇卡”可以正常使用,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详细内容请参考本服务协议的第二条。
3.12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1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技术服务费。
3.13 乙方应以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通汇卡的使用规则、章程、特约商户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4条 法律责任
4.1 乙方使用网络技术在网站上发布的商户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仅为甲方能及时通过网络等方式了解商户信息,乙方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负责。若甲方在商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户协商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若因下列原因致使甲方不能使用通汇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1 通汇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甲方交易金额且未及时充值的;
4.2.2 甲方所持通汇卡超过有效期且未激活的;
4.2.3 乙方依据通汇卡使用规则或章程冻结卡片的;
4.2.4 乙方应公安司法部门要求冻结的卡片的;
4.2.5 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形使甲方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通汇卡的。
第5条 本协议的生效
5.1 本协议自甲方购买通汇卡时,在购卡《制卡单》签字之日起生效。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6条 附则
6.1 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协议中的条款。
6.2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约定和规定,或约定和规定不明确的,各方应按照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
6.3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7条 特别提示
7.1 通汇卡不得提取现金。
7.2 甲方交存的通汇卡资金不计付利息。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南宁市金湖路中段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3层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0771-5592694-6001
日期: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__日